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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阅规则

读者借阅规则  

  1.本校师生员工凭“校园一卡通”,新生可凭新生报到证,社会读者凭图书馆借阅证入各库室进行借阅。协作单位人员凭有关证件入室阅览;其他人员凭单位介绍信经图书馆办公室同意后方予接待。

  2.图书馆各库室陈列的文献,除有规定不能外借的外,一般均可借阅。进入各库室阅览,书包一律存放在书包存放处或寄物架上。所有取阅的文献,阅后应按有关规定放回原处。

  3.读者如需复印阅览室内的文献,应事先向图书馆员说明,进行登记后方可带出复印。

  4.学生外借总数为10册:借期30天,可续借一次。

  5. 教师借阅总数为30册:借期180天,可续借一次。

  6. 读者借阅文献时应当面检查,如发现污损等情况,得由图书馆工作人员在污损处加盖印记,以分清责任;对所借文献应妥加爱护和保管,如有污损、缺页、遗失等情况,将按规则严肃处理。

  7.读者离校,事先应全部还清所借文献,并向图书馆注销借阅证后,才能办理离校手续。

  8.校外单位除与图书馆有互借协议者外,须有该单位出具正式函件,经馆办公室同意后才可借阅图书馆文献


玉溪师院图书馆外借书刊逾期归还处理规定

   为了保障读者的整体利益,提高馆藏图书的流通利用率,本馆对未能在规定日期归还书刊的读者收取逾期使用费。

   采用收取逾期使用费的手段提高图书的按时归还比率,是图书馆普遍采用的管理方法,目的是为了维护正常的借阅秩序,满足广大读者的借阅需求,体现对公共文献信息资源利用的公平性,避免图书馆某些文献信息资源长时间被少数读者所占用。本馆对外借书刊逾期具体处理办法如下:

   一、借阅书刊应按规定如期归还,逾期不还者,按每册每天0.10元收取逾期使用费,单册书刊的逾期使用费满5.00元后封顶,不再累加。

   二、还书期限恰逢节假日或本馆临时闭馆,不作逾期处理,但必须在恢复正常开馆的第一天内还清。若所借图书归还日期恰逢寒暑假,还书日期顺延至新学期开学后二周内。

   三、寒、暑假前到期的书刊必须按期归还,否则逾期使用费从应还日期算起(包括假期)。

   四、需外出实习(采风、求职)的学生,在外出之前应将出发日以前到期的书刊归还或办理续借手续,否则逾期使用费照常收取。若所借书刊为实习所需用书,则实习班级在实习前,应由所在学院开具证明,注明实习班级、实习起止日期,附学生名单,领导签名、盖学院章后由各班班长交图书馆办公室备案,学生实习期间到期的图书,则可在实习结束后10天内归还,图书馆对该类书不做逾期处理。如实习班级不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,学生所借阅书刊则按逾期不还处理(参看处理办法一)。

    五、学生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时返校,提交相关证明后,所发生的逾期使用费可免除。但自身原因导致的逾期责任,不可免除。

   六、在文理科参阅库所借图书,须当日归还,逾期未还者须交纳逾期使用费0.1元/册/天。

   七、教师及外单位读者,按相同的要求和标准收取逾期使用费,外出参加进修、学习、会议的教师,所发生逾期责任,不可免除。

    八、不在本规定内的,则视实际情况酌情处理。

   九、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图书馆。

玉溪师范学院图书馆

2008年9月1日


玉溪师范学院图书馆外借书刊损坏、遗失赔偿规定

馆藏书刊是图书馆的重要文献资源,是开展各项业务工作的基础。为了有效地维护馆藏,减少和降低损失,以确保馆藏书刊文献资源能更好地为广大读者服务,为学校的教学、科研提供良好的保障,特制定本办法。

读者借阅图书馆书刊,应加以爱护,妥善保管,及时归还。如有遗失、撕毁、严重污损等,原则上应赔偿同名、同版新书刊。所赔偿的书刊须交纳书刊加工费2.00元/本。因确实无法购买到同名同版书刊者,应按下列办法赔偿:

一、损坏书刊处理办法

如所还书刊中有批点、涂改、污损等,按如下标准进行赔偿:

(一)普通书刊:有批点、涂改、污损1-3页,收取1元污损费;4-10页,收取2元污损费;11页以上,收取5元污损费。

(二)馆藏价值较高的书刊:有批点、涂改、污损1-3页,按书价的10%收污损费;4-10页,按书价的20%收污损费;11页以上,按书价的50%收污损费。

(三)书刊受污损严重,失去加工和收藏价值的,按遗失书刊处理。

(四)损坏书标或条形码,需交纳加工费1.00元/本。

二、遗失图书处理办法

遗失图书按图书的种类及出版年代赔偿。种类分为馆藏价值较高的图书、教材、教学参考书及文学类图书等。

(一)馆藏价值较高的书:指与教学、科研紧密联系,学术价值较高,值得长久存留的图书。

1.1985年12月31日以前出版的,按图书原价的12倍赔偿。

2.1986年1月1日至1990年12月31日出版的,按图书原价的10倍赔偿。

3.1991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出版的,按图书原价的7倍赔偿。

4.1996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出版的,按图书原价的5倍赔偿。

5.2000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出版的,按图书原价的3倍赔偿。

6.2005年1月1日以后出版的,按图书原价的2倍赔偿。

(二)教材、教学参考书

1.1990年1月1日以前出版的,按图书原价的1.5倍赔偿。

2.1990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出版的,按图书原价的2倍赔偿。

3.2000年1月1日至2005年出版的,按图书原价的2.5倍赔偿。

4.2006年以后出版的,按图书原价的3倍赔偿。

5.若所遗失图书已有新版(修订版),按图书修订版价格赔偿。

(三)文学类图书

文学理论、文学鉴赏、文学批评类图书不列入此范围,仅只是指文学作品,如小说、报告文学、诗歌等,按图书的出版年代赔偿:

1.1985年12月31日以前出版的,按图书原价的10倍赔偿。

2.1986年1月1日至1990年12月31日出版的,按图书原价的8倍赔偿。

3.1991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出版的,按图书原价的5倍赔偿。

4.1996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出版的,按图书原价的3倍赔偿。

5.2001年1月1日至2004年出版的,按图书原价的2倍赔偿。

6.2005年以后出版的,按图书原价的1.5倍赔偿。

(四)成套多卷本图书

1、遗失内容连续的成套图书中的其中一册或数册,按图书的出版年代赔偿,且赔偿后不得索取其他卷册的图书。

(1)1980年以前出版的按全套价的5倍赔偿。

(2)1990年以前出版的按全套价的4倍赔偿。

(3)1991-1995年出版的按全套价的3倍赔偿。

(4)1996-2000年出版的按全套价的2.5倍赔偿。

(5)2001-2005年出版的按全套价的1.5倍赔偿。

(6)2006年以后出版的,按全套价格予以赔偿。

2、遗失内容不连续的系列图书,按单册予以赔偿,年代及赔偿数参照遗失图书中的有较高馆藏价值类的书处理。

(五)未标明价格的图书

参考同类图书资料的价格赔偿。

  三、期刊

   1.遗失、严重损毁需要装订的单本期刊,按期刊的全年原价赔偿;遗失、严重损毁不需要装订的单本期刊,按单本期刊的原价赔偿。

2.遗失、严重损毁期刊合订本的,按期刊合订本价的3倍赔偿。

读者赔款后,如又找回原书刊归还,经检查无损坏者,可持原书刊及赔款收据到图书馆办理,所赔款项将如数退还本人。

注:(1)遇到未发生在以上条款内的情况出现,则视实际情况酌情处理。

      (2)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图书馆。

玉溪师范学院图书馆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2008年9月1日


为充分体现“以人为本,服务至上,规范管理”的办馆理念;落实“用户第一、服务育人”的服务宗旨。从而能够为用户提供更加高效、优质的服务,进一步履行好为教学、科研服务的基本职责,根据《玉溪师范学院服务承诺制实施办法(试行)》精神和要求,图书馆向广大用户做出如下服务承诺:

用户第一,服务至上;方便用户,平等相待;

传播知识,服务育人;尊重产权,共享资源;

主动热情,态度和蔼;以礼待人,仪表得体;

准时开放,排架有序;推介资源,释疑解惑;

挂牌上岗,首问责任;一次告知,限时办结;

熟悉业务,有问必答;环境优雅,整洁舒适;

规范操作,遵章守则;投诉必复,有错必纠;

爱岗敬业,乐于奉献;强化质量,接受监督。

   欢迎各位用户对我们的工作予以监督,如发现图书馆或所属工作人员未能遵守上述承诺,请通过图书馆意见箱、网络在线咨询(投诉)平台以及电话方式联系我们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图书馆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2009年10月